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应综合分析
正文
案例要旨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商品通用名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诉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鲁锦”字样的鲁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鲁锦”不是通用名称。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辩称:原告鲁锦公司注册成立前及鲁锦商标注册完成前,“鲁锦”已成为通用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礼之邦公司一审未作答辩,二审上诉称:“鲁锦”是鲁西南一带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不知道“鲁锦”是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接到诉状后已停止相关使用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鲁锦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纺织品家具罩等”。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2001年2月9日更名为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7年6月11日更名为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鲁锦公司在获得“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多家媒体多次宣传其产品及注册商标,并于2006年3月被“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接纳为会员单位。鲁锦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及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其“鲁锦”牌系列产品,特别是“鲁锦”牌服装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6年11月16日,“鲁锦”注册商标被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3月,鲁锦公司从礼之邦鲁锦专卖店购买到由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同鲁锦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该商品上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及店堂门面上均带有“鲁锦”字样。在该店门面上“鲁锦”已被突出放大使用,其出具的发票上加盖的印章为礼之邦公司公章。
鄄城鲁锦公司于2003年3月3日成立,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精一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已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2007年9月,鄄城鲁锦公司申请撤销鲁锦公司已注册的第1345914号“鲁锦”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但未作出裁定。
一审法院根据鲁锦公司的申请,依法对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发现二被告处存有大量同“鲁锦”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同类或者类似的商品,该商品上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商品标价签以及被告店堂门面上均带有原告注册商标“鲁锦”字样。被控侵权商品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已将“鲁锦”文字放大,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者商品装潢醒目突出使用,且包装袋上未标识生产商及其地址。
另查明:鲁西南民间织锦是一种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因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而得名,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是历史悠久的齐鲁文化的一部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鲁西南织锦开始被开发利用。1986年1月8日,在济南举行了“鲁西南织锦与现代生活展览汇报会”。1986年8月20日,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了“鲁锦与现代生活展”。1986年前后,《人民日报》《经济参考》《农民日报》等报刊发表“鲁锦”的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也拍摄了多部“鲁锦”的专题片。自此,“鲁锦”作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称被广泛使用。此后,鲁锦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逐渐普及并不断发展壮大。1987年11月15日,为促进鲁锦文化与现代生活的进一步结合,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在鄄城县杨屯村举行了双边合作项目—鄄城杨屯妇女鲁锦纺织联社培训班。
山东省及济宁、菏泽等地方史志资料在谈及历史、地方特产或传统工艺时,对“鲁锦”也多有记载,均认为“鲁锦”是流行在鲁西南地区广大农村的一种以棉纱为主要原料的传统纺织产品,是山东的主要民间美术品种之一。相关工具书及出版物也对“鲁锦”多有介绍,均认为“鲁锦”是山东民间手工织花棉布,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染色、织造,俗称“土布”或“手织布”,因此布色彩斑斓,似锦似绣,故称为“鲁锦”。
1995年12月25日,山东省文物局作出《关于建设“中国鲁锦博物馆”的批复》,同意菏泽地区文化局在鄄城县成立“中国鲁锦博物馆”。2006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山东省文化厅、鄄城县、嘉祥县申报的“鲁锦民间手工技艺”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国发〔2008〕19号文件确定由山东省鄄城县、嘉祥县申报的“鲁锦织造技艺”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7)济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鄄城鲁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5类服装类系列商品上使用“鲁锦”作为其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消除其现存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明的“鲁锦”字样;礼之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二、鄄城鲁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鲁锦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礼之邦公司赔偿鲁锦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三、鄄城鲁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鲁锦”文字;礼之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消除店堂门面上的“鲁锦”字样。宣判后,鄄城鲁锦公司与礼之邦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驳回鲁锦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在1999年鲁锦公司将“鲁锦”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非不正当竞争。
首先,“鲁锦”已成为具有地域性特点的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指行业规范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该通用名称可以是行业规范规定的称谓,也可以是公众约定俗成的简称。鲁锦指鲁西南民间纯棉手工织锦,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鲁锦”作为具有山东特色的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为国家主流媒体、各类专业报纸以及山东省新闻媒体所公认,山东省、济宁、菏泽、嘉祥、鄄城的省市县三级史志资料均将“鲁锦”记载为传统鲁西南民间织锦的“新名”,有关工艺美术和艺术的工具书中也确认“鲁锦”就是产自山东的一种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鲁锦”织造工艺历史悠久,在提到“鲁锦”时,人们想到的就是传统悠久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及其织造工艺。“鲁锦织造技艺”被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鲁锦”代表的纯棉手工纺织生产工艺并非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明而成,而是由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人民群众长期劳动实践而形成。“鲁锦”代表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原料亦非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特定种植,而是山东不特定地区广泛种植的棉花。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染色、织造的山东地区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在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所接受。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关于鲁锦公司主张“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在我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对此法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并不影响“鲁锦”专指山东地区特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关于鲁锦公司主张“鲁锦”不具有科学性,棉织品应称为“棉”而不应称为“锦”。对此法院认为,名称的确定与其是否符合科学没有必然关系,对于已为相关公众接受、指代明确、约定俗成的名称,即使有不科学之处,也不影响其成为通用名称。关于鲁锦公司还主张“鲁锦”不具有普遍性,山东省内有些经营者、消费者将这种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称为“粗布”或“老土布”。对此法院认为,“鲁锦”这一称谓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定的新名称,经过多年宣传与使用,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和接受。“粗布”“老土布”等旧有名称的存在,不影响“鲁锦”通用名称的认定。
其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的作用主要为识别性,即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由于鲁锦公司“鲁锦”文字商标和“Lj+LUJIN”组合商标,与作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用名称的“鲁锦”一致,其应具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因此趋于弱化。“鲁锦”虽不是鲁锦服装的通用名称,但却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中通用名称部分不享有专用权,不影响他人将“鲁锦”作为通用名称正当使用。鲁西南地区有不少以鲁锦为面料生产床上用品、工艺品、服饰的厂家,这些厂家均可以正当使用“鲁锦”名称,在其产品上叙述性标明其面料采用鲁锦。
本案中,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鲁锦”两字,虽然在商品上使用了鲁锦公司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但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采用鲁锦面料,其生产技艺具备鲁锦特点,并不具有侵犯鲁锦公司“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故不应认定为侵犯“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基于同样的理由,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鲁锦”字样,也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礼之邦公司作为鲁锦制品的专卖店,同样有权使用“鲁锦”字样,亦不构成对“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鲁锦公司的“鲁锦”文字商标和“Lj+LUJIN”的组合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于第25类、第24类商品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鄄城鲁锦公司对此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但在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撤销前,仍应依法保护上述有效注册商标。鉴于“鲁锦”是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鄄城鲁锦公司在今后使用“鲁锦”字样以标明其产品面料性质的同时,应合理避让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精一坊”商标,以显著区别产品来源,方便消费者识别。
法院评论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一、推选经过及指导意义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应当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1985年5月创刊开始即向社会发布各类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以前,对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事实上发挥了一定的指导或参考作用。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案例清理工作会议,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清理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清理、编纂。清理范围原则上以2005年1月后刊发的案例为主。本案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二审结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期,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经清理程序推荐为指导性案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例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案例,并送民三庭审查和征求公报编辑部意见。经民三庭复审和研究室室务会讨论认为,案例有指导价值,同意将此案例作为指导案例报院领导审核后提请审委会讨论。2015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同意将该案例确定为指导案例。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85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十批指导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划清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品通用名称合理正当使用的界限,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
二、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指导案例46号裁判要点确认: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下面结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围绕裁判要点中有关问题予以论证和说明。
(一)关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行业规范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可以是行业规范规定的称谓,也可以是公众约定俗成的简称。认定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一般从以下方面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本指导案例中,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与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家纺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鲁锦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锦是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第一,鲁锦在鲁西南约定俗成,被公众使用和认可。鲁锦指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因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而得名,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鲁锦指代这种具有山东特色的手工纺织品,不仅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各类专业报纸、山东省的新闻媒体所公认,而且在山东省及济宁、菏泽、嘉祥、鄄城的省市县三级史志资料中也均将鲁锦作为传统鲁西南民间织锦的新名。在有关美术、艺术的工具书中,也认为鲁锦就是一种产自山东的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由此可见,“鲁锦”这一名称不是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单独占有使用,而是适用于山东地区特别是山东鲁西南地区的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第二,鲁锦织造工艺历史悠久。在提到“鲁锦”两字时,人们想到的是一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传统悠久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织造工艺。用这种工艺织造出的纺织品,具有手工织造、纯棉质地、色彩绚丽、图案古雅、绿色环保、舒适耐用等特点。经山东省嘉祥县、鄄城县共同申报,“鲁锦织造技艺”于2006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鲁锦织造技艺”被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该名称下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工艺并非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明而成,而是由山东地区特别是山东鲁西南地区的人们长期劳动实践而成。第三,该名称下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原料亦非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特定种植,而是山东地区广泛种植的棉花。因此,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关于其规范性的判断与是否科学没有必然关系,对于相关公众已接受的、约定俗成的名称,只要相关公众了解这一名称所指代的具体对象,名称的区别作用、符号作用、指代作用已体现出来,即使有不科学之处,也不影响其成为通用名称。因此,山东鲁锦公司认为棉织品应称为“棉”而不应称为“锦”,“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科学性和广泛性,不能作为通用名称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
商标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对应到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对商标权的保护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还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商标专用权并非漫无边际,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说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指导案例中,鲁锦已被认定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说明鲁锦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源,应为鲁锦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在山东鲁西南地区,有不少以鲁锦为面料生产床上用品、工艺品、服饰的厂家,这些厂家为了突出鲁锦的手工、绿色、环保、舒适特点,有权在其产品上叙述性标明其面料是鲁锦。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鲁锦”两字,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是鲁锦面料的,其生产技艺是符合鲁锦的生产特点的,不具有侵犯山东鲁锦公司“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礼之邦家纺公司作为鲁锦制品的专卖店,也有权使用“鲁锦”两字,同样不构成对山东鲁锦公司“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鉴于山东鲁锦公司1999年获“鲁锦”文字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等,2001年获“Lj+LUJIN”组合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物、棉织品等,商标可注册性的判断并非民事侵权案件可解决的问题,所以法院尊重其仍是有效商标的客观事实。因山东鲁锦公司商标所使用的文字与消费者所知晓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一致,将“鲁锦”商标使用在用鲁锦面料制成的服装上,其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趋于弱化,相应地其作为商标被保护的特性也弱化。但由于“鲁锦”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应得到依法保护。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准则,哪城鲁锦公司在今后的市场经营中有权在标明其产品是鲁锦面料的同时,应合理避让他人对“鲁锦”商标的专用权利。故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中应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精一坊”,以标明其鲁锦产品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不同鲁锦产品的生产厂家。
基于同样的理由,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使用也是正当的,此使用行为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山东鲁锦公司无权要求鄄城鲁锦公司去掉其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
